博物館建筑陳列室展品照明標準值
發(fā)布日期:2013-08-09
博物館建筑陳列室展品照明標準值
類別 |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標準值(1x) |
對光特別敏感的展品:紡織品、織繡品、繪畫、紙質(zhì)物品、彩繪、陶(石)器、染色皮革、動物標本等 |
展品面 |
50 |
對光敏感的展品:油畫、蛋清畫、不染色皮革、角制品、骨制品、象牙制品、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
展品面 |
150 |
對光不敏感的展品:金屬制品、石質(zhì)器物、陶瓷器、寶玉石器、巖礦標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琺瑯器等 |
展品面 |
300 |
注:1.陳列室一般照明應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
2.陳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3.辨色要求一般的場所Ra不應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場所,Ra不應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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