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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創(chuàng)造特色和慎用彩色光

發(fā)布日期:2013-06-03

完美的造型立體感是景觀照明追求的基本目標,此外,建筑物在燈光下呈現的形象還應反映它的功能性和藝術風格,政府大樓及紀念性建筑應當莊重肅穆,絕不能像商業(yè)建筑景觀照明那樣,渲染富麗繁華的氣氛。并應充分體現出建筑師設計風格,應通過相鄰面間的亮度變化、顏色差異來突出建筑物的輪廓,保證建筑物的完整性并具有良好的主體感。這也就是說既要通過建筑物相鄰面間的亮度變化、顏色差異突出建筑物的輪廓,還要使被照建筑物在亮度或顏色上與周圍景觀及建筑物有明顯的差異,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顯目性,以致恰當地反映建筑物在該地區(qū)建筑群中的地位和輪廓線的完整性。

景觀照明應根據建筑物外表面材料的顏色選擇某種合適的光源,以加強照明效果,制造特有的情調。也可以對一座建筑物的不同部位投射相異的燈光以強調建筑物的層次。設計時應謹慎使用彩色光,力求用色簡潔、明快、淡雅。因為彩色光一般都具有強烈的感情特征,它可以極度地強化某種情緒。彩色光的使用不僅要考慮建筑物的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和表面材料等特征,還要考慮建筑物的風格、歷史背景及景觀等因素。一般情況下,對于紀念性建筑、政府機關、代表性建筑及風格特點明顯的大型建筑等,在夜間照明中應謹慎使用彩色光,主要使用白色燈光,必要時可在局部使用少量的彩色光,突出建筑物的整體形象;商業(yè)性建筑及娛樂性設施,可以加大采用彩色光的數量。因為單一的彩色光在增加某種顏色的同時也改變了建筑立面上其他顏色的色調,引起色彩失衡。在相鄰不同方向表現上投射不同顏色的光線有活躍氣氛的效果,但是也有造成色差過強,損害造型立體感的風險。因此,只宜于短時間或小面積或地使用彩色燈光,在永久性照明設施中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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